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治疗用生物制品从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三、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 年以上。
四、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六、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七、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九、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3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一、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一、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 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 保存期限为1 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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