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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2020-05-29 17:17:59 浏览次数:
动物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
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 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兽药存放应满足质量要求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避光、通风、照明等设施确保有效。  
六、具有温、湿度等特殊环境条件要求的应配备满足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建 立监测管理制度实施定期监测并做好记录。  
七、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点、核查存放的兽药使用兽药前应进行质量核查并 做好清点、核查记录。沉淀、变色、过期、破损、标签模糊或涂改、内外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一致、标签与兽药不符等兽药不得使用。  
八、使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时应当由执业兽医本人在现场使用并 及时、如实地按照规定填写领取、使用、病志、处方签等相关记录。 九、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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