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三、动物医院应设立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生
物安全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控设备。
四、动物诊疗机构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五、动物诊疗机构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时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六、动物诊疗机构在未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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