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
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
Copyright © 2020 合肥金脑人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11004548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