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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