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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宠物狗遭大型犬咬伤 主人获赔超购买价6倍

2020-05-29 17:17:59 浏览次数:
        小狗被咬伤,7000余元医疗费远超卖价
        今年3月份,家住自贡市贡井区的赵女士怀抱饲养多年的一只泰迪狗在路上行走,途经一家公司时,一只德国牧羊犬冲出来,对着她及怀中的泰迪狗一阵狂吠。因为受到惊吓,泰迪狗从赵女士手中滑脱,身体多个部位被牧羊犬咬伤;赵女士护狗心切,伸手阻拦时也被咬伤。
        事发后,牧羊犬所属的公司垫付了赵女士的医疗费用600余元。然而,泰迪狗的治疗过程中,产生了7000多元治疗费,该公司提出异议,不愿支付。
        双方为此闹上法庭。贡井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罗李梅介绍,第一天,泰迪狗的治疗费就达到1000多元,前后一共7000多元,与泰迪狗本身的市场价格比,高出好几倍,公司方为此不予认可。
         争论
         按市场价赔,还是按医疗费赔?
        正因为治疗费用高出泰迪狗的市场价值,导致双方分歧很大,多次协商也无一致意见。
        原告:是家庭成员,理应全力医治
        8日中午,赵女士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讲述,4年前,她花费1000余元购买了这只泰迪狗,但它已经不单单是一只宠物狗,还被认为是家里的成员之一,被赋予了“人格意义”,实际价值超出了普通财物的范畴,“买一只狗赔给我,我不会要。”
        赵女士称,平日里,她独自一人在家的时候,泰迪狗是她的伙伴,也是她一部分的精神寄托。被咬伤后,赵女士及其女儿都十分伤心,为了能让泰迪狗继续活下去,她们愿意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只为救爱犬一命。
        被告:已签了协议,但心里不认可
        “我一直都是坚持按照市场价格赔偿。”8日下午,牧羊犬所属公司一位姓胡的负责人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后,他们对医治人伤没有任何异议,当即将赵女士送医治疗并积极垫付费用。
        但公司认为,涉及到被咬伤的泰迪狗的7000多元治疗费用,比泰迪狗500至1000元的市场价格高出了将近10倍。“家养动物属于财物范畴,有其一定的市场价格。”胡先生认为,当财物出现损毁的情况后,赔偿标准应该以其市场价格为依据,而不是以远远超出财物本身价格的医疗费等费用为依据。
        调解
        考虑“精神慰藉”,双方协议赔偿6300元
        这起案件到了贡井区人民法院后,法官组织了多次调解。
        承办法官罗李梅介绍,通过对这起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50岁的赵女士多年前丧偶,饲养的这只泰迪狗,除了是她的财物外,还作为陪伴宠物成了家庭的一员,具有“精神慰藉”的价值;其次,泰迪狗的市场价格在数百元至千余元不等,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7000余元属实,且不存在虚假或医院乱收费情况。因此结合实际情况,罗李梅在此次调解中更多地提及了宠物狗的“精神慰藉”价值,先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最终,今年7月27日,双方在各自让步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公司于8月1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方6300元,其中包括泰迪狗的治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官
        法律无规定,
        综合考虑市场价值、精神慰藉
        “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案例,而且,关于类似案例的判例也很少,主要以调解为主。”8月8日,承办法官罗李梅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宠物狗作为家养犬只,依法应属于赵女士的个人财物,因此,财物受到他人损害,加害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中,当事公司对牧羊犬管理不善导致赵女士及其泰迪狗被咬伤的情况属实,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何赔偿,确实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是以泰迪狗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赔偿,还是以实际治疗费用为依据赔偿。
        “其实,除国家保护动物之外,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一般的动物作出特别保护的规定。”法官罗李梅指出,饲养的宠物遭受损害,首先,一般会参照财产损害进行赔偿,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还会适当地考虑精神慰藉等综合因素。“所谓精神慰藉,可以理解成精神损害抚慰。因为许多人把宠物当成家庭成员对待,在宠物生病或受伤时不会以单纯的市场价格去思考是否救治,倾注了情感。”罗李梅补充说。赖曼莉 成都商报记者 袁伟
        牧羊犬咬伤泰迪狗 赔偿案的赔偿限额分析
        王竹(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
        本案中,牧羊犬对泰迪狗的赔偿限额,在理论上存在双重限额的考虑:第一,是否以泰迪狗(1000元左右)的价值为限;第二,是否以牧羊犬的价值(在本案中,与泰迪狗类似)为限,前者容易成为关注的焦点,就后者来说,如果牧羊犬价格高于泰迪狗(假设为3000元),然后赔偿金额高于牧羊犬(如本案中的7000元),对广大的动物饲养人来讲,也是较大的饲养风险。这就涉及到饲养动物致害保险的问题。
        侵害宠物的赔偿是否以市场价格为限?
        宠物在财产中具有特殊性,不仅仅是财产价值,同时也是狗主人的精神寄托。对宠物、珍稀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不依照市场价值计算,这是人类社会进步、法律对动物这种具有伦理属性的特殊物区别于普通财产对待的表现。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市场价格”和“其他方式计算”,没有确定两种计算方式的适用顺序,应该理解为,法官认为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不合理的,可以适用“其他方式计算”。
        我个人认为,如果饲养“宠物”的目的主要是精神陪伴,则可以高于“市场价格”计算宠物的医疗费用。
        在医药费的赔偿上,如果医药费并不显著高于宠物的市场价格或者绝对数额不是极高,那么超过市场价格的赔偿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以数倍,甚至十倍以上的市场价格进行医疗,或者绝对数额巨大,法官就应该予以适当确定,而不是全额赔偿。
        这其中有几点考虑:第一,如果仅仅因为是宠物,就可以无限制地赔偿其医疗费,等于是将个人的宠爱,强加于不确定的社会第三人;第二,即使宠物主人个人,如果非因他人原因(如宠物主人自己的原因),宠物遭受该损害,宠物主人自己是否愿意花费如此代价进行医疗;第三,要考虑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该赔偿不能显著增加侵权人的负担,首先还是要保障人的权利。如果医疗费用过高,由侵权人承担对动物的“安乐死”处理费用,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上述制度设计,在对动物的爱心、对宠物的感情寄托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间,找到良好的社会平衡。
我国现行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应该理解为损害赔偿没有致害动物价值的限制。当损害发生时,就可能出现否认该宠物是其所有,造成纠纷。而要在法律程序中,证明一只宠物,的确为某人所有,其司法成本相对是较高的。
        应该建立饲养动物保险
        本案中争议的问题和上文中提到的问题提醒我们,我国不但应该加强对动物注射疫苗的管理,也应该考虑推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保险,最好是与注射疫苗统一管理。具体来说,注射疫苗是为了控制狂犬病等疾病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社会公益性。购买保险,确保动物饲养人有一定的赔偿能力,这和机动车购买交强险的道理是一样的。
        对于除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保险,对于价格极其昂贵的宠物,建议宠物主人自行购买财产保险。这与抱着古董上街是一个道理,普通人无法预见该财产的价值,而所有人应该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积极地推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保险和贵重动物财产(含医疗费)保险,本案凸显的社会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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